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应当制定风貌整治方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