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