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