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八条已修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特别论证程序:(一)保护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二)保护规划中明确需经特别论证、审核的;(三)保护规划批准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与批准的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符的;(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特别论证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