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七条已修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形态,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承担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编制资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