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适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与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