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工作人员,在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投诉内容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三)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