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不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由依法确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召回,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