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