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养殖记录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