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良种繁育、养殖贷款贴息、规模化养殖及环保设施、无害化处理、染疫畜禽扑杀等实施补贴,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动物卫生监督、公益性技术服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