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五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记载畜禽来源、畜禽标识编码、养殖代码以及畜禽产品生产时间、批号、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生产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