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记载畜禽来源、畜禽标识编码、养殖代码以及畜禽产品生产时间、批号、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生产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