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场销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国家规定的肉品检验合格标志。

鼓励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超市销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