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基本情况;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的人体器官名称;

(三)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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