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承担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执行;属个人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