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通过依法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