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条有效小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者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就业重点企业吸纳特定对象就业达到规定人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前款所述的重点企业和特定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