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与低保联动机制,鼓励和促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