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