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四)三峡库区移民;(五)城乡残疾人员;(六)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一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