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四)三峡库区移民;
(五)城乡残疾人员;
(六)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一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