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