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