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