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报法定机关批准实施。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经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