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