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