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八条已修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