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