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