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已修改国土资源、农牧、林业、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卫生、环保、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有关科技知识的展览室(厅)等场所,应当定期举办对外开放日,免费接受公众参观。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