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规定第九条已废止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规章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经审查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