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对不适当规章决定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