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九条有效地方病实行病(疫)情报告制度。在地方病重病区和疫源地的乡、村应当设置病(疫)情报告员,负责报告病(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病病(疫)情,都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