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对地方病重病区定期巡回义诊。地方病重病区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地方病专科门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