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地方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