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制定地方病防治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乡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