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系不适宜人群居住的地方病重病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移民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