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三节 布鲁氏菌病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发现布鲁氏菌病疑似病例,应当及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予以确诊和鉴定,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报告程序上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