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一节 鼠疫防治第十二条有效禁止无证人员猎捕旱獭。从事猎捕旱獭的人员,须在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猎捕旱獭证,接受猎捕知识教育,并在指定地区猎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