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