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