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卫生、教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