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勘查项目结束后,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