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在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或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时,应当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并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充分考虑和照顾自治县的利益,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