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二)破坏采矿、勘查、矿产品检查站设施或扰乱矿区、勘查区、矿产品检查站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三)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或其他财物的。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