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之间因开采范围发生争议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在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开采有争议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