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一般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