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鼓励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提高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