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培育农业优良品种,研究先进的种养、保鲜、加工和储运技术。对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生产、经营自己选育或者引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定的各种优良品种、饲(饵)料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